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电话:4008890316
邮箱: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公园路25号四海宜家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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